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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信用证欺诈纠纷
2018/9/7 10:08:19??
![]() 案 情 在天津某公司的介绍下,促成了申请人张家港某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签订一份羊毛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巴基斯坦某公司向张家港某公司供应符合一定品质的羊毛,价值共计141600美元,付款方式为提单签发日起45天即期付款信用证。 天津某公司向张家港某公司介绍了天津某银行为开证行,并表示自己可以代其开立信用证。后,天津某公司在张家港某公司未出具任何授权材料的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向天津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以巴基斯坦某公司为受益人价值141600美元的信用证,信用证到期日为2015年11月4日,受益人议付需提交提单、装货重量单、原产地证、巴基斯坦农业畜牧部检测证明等一系列单证。 2015年11月货物装船运出,到港验货时张家港某公司发现实际羊毛质量与样品及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价值141600美元的货物为羊毛废料。2015年12月18日为信用证付款日,张家港某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反复要求天津某公司和开证行撤销付款,被拒绝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我中心申请国际商事调解。 ? 案件处理过程 申请人张家港某公司于12月15日17时向我中心提起申请,考虑到银行正常工作时间,距离18日的最后付款期限实际远不到48小时。本案当务之急是及时阻止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因为141600美元一旦放出国门到了巴基斯坦境内,追索起来将会难上加难。其次才是国际羊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瑕疵抗辩权行使及责任分担等法律问题。 独立性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即信用证虽然是根据基础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新合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开证行承付单证表面一致的跟单汇票义务独立于信用证据以开出的基础合同的履行。UCP600第4条、第5条对该项原则也予以了确认。即信用证关系与基础合同关系相独立,议付时议付行只做单据审查追求单据表面相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与银行付款无关。因此,申请人关于天津公司不是居间代理人应为合同主体、货物质量不符的抗辩并不能阻止本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只能另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上找突破口。时间紧急,企业的合法利益随时都可能受损,中心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在梳理排查大量的证据材料后发现,一份单据即巴基斯坦农业畜牧部检测证明正文时间存在更改现象,将“20-11-2015”改成了“20-10-2015”,且更改处未加盖检测部门公章。即该份单据时间不仅晚于信用证有效期11月4日,还在更改处未加盖公章,违反了书面报告的形式要件。 考虑到开证行已拒绝撤销付款,为了更及时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心建议申请人以单据伪造,涉嫌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信用证中止支付裁定。2015年12月18日15时,天津中院作出了裁定,裁定中止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141600美元付款,及时地帮助企业挽回了损失。 案件评析 张家港某公司虽然及时挽回了损失,但本案暴露的问题在目前国际贸易中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值得企业警示。 一是面临信用证欺诈,企业如何救济自身权利。 近年来信用证欺诈现象屡禁不止,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卖方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以从银行获得付款,无视基础合同的履行、恶意不交付活肤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等情形。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和相关公约,并没有对信用证欺诈的相关问题形成统一的规定和标准,而是把这一问题留给各国的国内法解决。 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立法起步较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该规定首次明确了认定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标准,为信用证欺诈提供了判定依据。第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其司法救济途径则为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令,第9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这也是本案中在开证行拒绝撤销付款时,我们给企业建议的最有效救济方式。 二是国际贸易中要重视资信调查。 近年来,轻信熟人介绍引起的国际贸易纠纷正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张家港某公司与巴基斯坦某公司正是基于熟人介绍达成的首次合作。虽然熟人介绍可以带来更多的合作机会,但也暴露了一个问题,即忽视资信调查,这给后期合同的履行埋下了巨大的隐患。经了解,张家港某公司在签合同之前也专门去巴基斯坦进行了考察,但这种考察只是参观所谓的公司办公场所,观察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并与公司负责人及员工交流、合影。对于工商登记、实际资产、股东构成及实际控制人等与商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情况则一无所知。 而由我中心进行的资信调查,则依托国际商会网络,与专业信用管理公司合作,调查境外企业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商业活动的整个过程。企业自发进行的粗浅的资信调查和由专业机构进行的资信调查差距由此可见,两者在国际商事风险防范中起到的作用显然也不可同日而语。 总而言之,在国际贸易高度发达的今天,各种贸易方式不断涌现,结算方式也不断更新,企业需要有更高的风险防范意识,更高的风险抵抗能力,以及更透彻的规则解读和利用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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